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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
【轉知】有關中華民國冰球協會等函轉教練違反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(下稱本辦法)案,詳如說明
公告人公告日期類型剩餘天數點閱數
體育組長2025-08-04 19:45:24一般公告585天94

內容

說明:    
一、    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5月20日府體競字第1140127351號、133594號、128945號、127350號及114年5月19日府體競字第1140125565號函辦理。
二、    旨案相關資訊如下:
(一)    冰球協會於114年4月21日召開114年第2次紀律委員會,會議審議確認張○晨君及吳○峰君有本辦法第4條第2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二)    劍道委員會於114年4月18日召開第13屆第1次紀律委員會,會議審議確認徐○昱君及張○緯君分別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6款、第2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三)    壘球協會原列賴○駿君有本辦法第4條之1第1款情形,更正為引用第4條之1第5款情形。
(四)    陳○宇君及呂○廷君因涉妨害性自主罪遭法院判刑在案,籃網球協會召開114年第1次紀律委員會,會議審議確認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註銷陳君及呂君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本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五)    射箭協會於114年3月25日召開114年第2次紀律委員會,會議審議確認如下:
1、    鄭○瑜君有本辦法第4條之1第5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於註銷證後四年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2、    吳○中君有本辦法第4條之1第5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於註銷證後一年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3、    黃○達君有本辦法第4條第6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三、    本案請依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,倘需教練明確資訊,請逕洽各該協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