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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有關中華民國擊劍協會、卡巴迪協會、槌球協會、雪橇協會及籐球協會等函轉教練違反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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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組長2025-08-04 19:42:34一般公告585天81

內容

主旨:    有關中華民國卡巴迪運動協會函轉教練違反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(下稱教練管理辦法)」及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(下稱裁判管理辦法)」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    
一、    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4月23日府體競字第1140100850號函辦理。
二、    卡巴迪運動協會於114年4月7日召開114年第2次紀律委員會,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,會議審議確認如下:
(一)    郭○均君有教練管理辦法第4條或第4條之1所列事由,決議依教練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二)    柯○贏、吳○明君有教練管理辦法第4條或第4條之1所列事由,決議依教練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三)    柯○贏君有裁判管理辦法第13條第2款所列事由,決議依裁判管理辦法註銷其所持裁判證,並依裁判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,自註銷之日起三年後,始得依裁判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資格檢定。
三、    本案請依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,倘需教練明確資訊,請逕洽該協會。



 

主旨:    有關中華民國籐球協會等函轉教練違反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(下稱本辦法)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    
一、    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5月7日府體全字第1140119692、119690號、114年5月1日府體競字第1140112118號、114年4月30日府體競字第1140110589號、114年4月29日府體競字第1140109149、110586號函辦理。
二、    旨案資訊如下:
(一)    籐球協會於114年4月16日召開「114年度第1次紀律委員會視訊會議」,會議審議確認劉○銘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2款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註銷其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二)    定向越野協會於114年4月29日召開「114年度第2次紀律委員會議」,會議審議決議如下:
1、    余○富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之1第5款,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註銷其C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4年內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2、    蘇○柏及黃○能教練因有性騷擾及性霸凌行為之情事,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註銷其C級教練證,並依同法第4條第2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三)    射箭協會於114年3月25日召開114年第2次紀律委員會,會議審議確認林○威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6款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四)    壘球協會於114年4月22日召開114年第2次紀律委員會,會議審議確認如下:
1、    賴○駿教練有本辦法第4條之1第1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於1年期間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2、    梁○為教練有本辦法第4條第11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3、    林○筠教練有本辦法第4條之1第5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於2年期間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4、    尤○男教練有本辦法第4條第2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五)    馬術協會於114年4月14日召開第14屆第2次紀律委員會,會議審議確湯○達及潘○聞教練有本辦法第4條第2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C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六)    撞球總會於114年3月30日召開第九屆第1次紀律委員會,會議審議確認王○祥教練有本辦法第4條第2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三、    本案請依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,倘需教練明確資訊,請逕相關協會。





主旨:    有關中華民國擊劍協會及卡巴迪協會函轉教練違反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(下稱本辦法)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    
一、    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5月15日府體競字第1140126309號、125561號、125566號函辦理。
二、    旨案資訊如下:
(一)    擊劍協會於114年4月16日召開114年第1次紀律委員會,會議審議如下:
1、    確認蘇○憲君有本辦法第4條之1第5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自114年4月17日起2年內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2、    確認謝○松君有本辦法第4條第2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二)    射箭協會於114年3月25日召開114年第2次紀律委員會,會議審議確認如下:
1、    鄭○瑜君有本辦法第4條之1第5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於註銷證後四年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2、    吳○中君有本辦法第4條之1第5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於註銷證後一年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3、    黃○達君有本辦法第4條第6款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三、    本案請依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,倘需教練明確資訊,請逕洽該協會。
 

主旨:    有關中華民國槌球協會及雪橇協會函轉教練違反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(下稱本辦法)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    
一、    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5月22日府體全字第1140137652號函及114年5月21日府體競字第1140132422號函辦理。
二、    旨案資訊如下:
(一)    槌球協會於114年4月11日召開114年第1次紀律委員會,會議審議確認陳○芳君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11款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文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二)    雪橇協會於114年4月29日召開114年第12屆第1次紀律委員會,會議審議確認趙○白君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2款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文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