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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
【轉知】有關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函轉教練違反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(下稱本辦法)案
公告人公告日期類型剩餘天數點閱數
體育組長2025-08-04 19:33:02一般公告585天80

內容

一、    依據中華民國足球協會114年3月7日足十三技字第1140000416、417、4171、4172、4173號函辦理。
二、    足球協會分別於113年3月14日、113年4月12日及113年8月14日召開第13屆第4次、第5次及第8次紀律委員會審議決議如下:
(一)    黃○龍因涉及性侵害行為,經該會確認有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、第6款規定之情形,依本辦法第13條規定,裁處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並註銷其各層級之足球教練證。
(二)    范○程擔任足球教練期間對兒少涉犯身體不當觸碰行為,經該會確認有本辦法第4之1條第5款情形,依本辦法第13條規定,裁決1年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並註銷其各層級之足球教練證。
(三)    李○宇涉有對未成年性交行為,經該會確認有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情形,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各級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終生不得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四)    沈○育涉有對未成年性交行為,經該會確認有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情形,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各級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終生不得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五)    陳○生涉有強制性交行為,經該會確認有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情形,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各級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終生不得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三、    本案請依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,倘需教練明確資訊,請逕洽該協會承辦人陳先生,電話:02-25961185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