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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
性騷擾防治宣導
公告人公告日期類型剩餘天數點閱數
人事主任2024-08-13 19:16:06政令宣導253天44912

內容

一、性騷擾,係指當事人間依其適用法規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
(一)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:

  1. 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  2. 本校主管人員對教職員工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等之交換條件。

(二)適用性騷擾防治法:本校教職員工與校外人士間,於性侵害犯罪以外,     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        者:

  1. 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  2.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
二、為使同仁提高對於性騷擾防治之認知率,檢附「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相關      子法規定解析-職場性騷擾防治簡報(勞動部版)」,請同仁們參閱。

附件下載1
附件一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解析-職場性騷擾防治簡報(勞動部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