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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| 函轉中華民國游泳協會、羽球協會及拳擊協會教練違反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案 | 公告人 | 公告日期 | 類型 | 剩餘天數 | 點閱數 | 體育組長 | 2024-04-10 17:58:25 | 一般公告 | 141天 | 73 | 內容 |
一、 |
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3月19日府體競字第1130066041號函、府體競字第1130069894號函、府體競字第1130063722號函辦理。 |
(一) |
游泳協會於112年6月17日召開「112年第1次紀律委員會」,會議審議確認吳○弘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文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 |
(二) |
羽球協會於113年2月20日召開「第14屆第3次紀律委員會」,會議審議確認: |
1、 |
李○緯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,決議註銷其教練證,且終身不得申請教練。 |
2、 |
陳○全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,決議註銷其教練證,且終身不得申請教練;及違反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(下稱運動裁判辦法)第13條第1項第2款,決議註銷其裁判證,且3年內不得申請裁判(至116年2月20日解除)。 |
3、 |
趙○根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,決議註銷其教練證,且終身不得申請教練;及違反運動裁判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,決議註銷其裁判證,且3年內不得申請裁判(至116年2月20日解除)。 |
4、 |
陳○翰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,決議註銷其教練證,且終身不得申請教練。 |
5、 |
吳○展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,決議註銷其教練證,且4年內不得申請教練(至117年2月20日解除)。 |
(三) |
拳擊協會於113年2月1日召開「第13屆第3次紀律委員會」,會議審議確認林○岳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7、12款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文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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